1.如何获得民用无人机驾驶证?

2.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

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章制度

4.考民用飞机驾照需要什么条件?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试时间_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报名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号)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2)已经2010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A章.总则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 管理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签派员执照的申请、考试与颁发

第65.11条 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5)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6)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7)根据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第65.13条 理论考试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后完成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理论考试应当包含以下航空知识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锋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签派管理和机组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等。

第65.15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的要求:

(a)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

如何获得民用无人机驾驶证?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用仪器和目测观测、记录机场或航线上的天气实况,并时向飞行机组和机场气象台提供天气实况报告;

(2)集、交换气象情报,编制机场和航路天气预报,向有关人员讲解天气形势,提供飞行文件;

(3)利用雷达探测和卫星云图等监视本飞行情报区内的天气情况,发布天气情报,并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必要的天气情报。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气象观测员,气象传真设备机务员,气象卫星云图接收设备机务员,气象雷达设备机务员,气象无线电设备机务员,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机务员,气象自动填图设备机务员,计算机系统及网络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

主要分为报名+参加培训+考试三大步骤,考试通过就可以拿到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1、报名资格:

不同职称的报名条件

教员:持有与所申请教员等级执照相同类别分类等级的超视距驾驶员等级执照,并且持证飞行时间不低于100小时;年满18周岁,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超视距驾驶员:首次接触无人机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视距内驾驶员:首次接触无人机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申请基本条件

a.年满16周岁,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b.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提供无犯罪记录申明;

c.身体要求:矫正视力1.0以上,无色盲、色弱,无传染性疾病、无心脑血管及精神类疾病,肢体无残疾,无不良嗜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驾驶员执照 :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 病、震颤麻痹、、 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飞行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学习无人机理论知识+飞行操作; 包含无人机原理、无人机飞行系统构造、无人机气象、最新民航无人机法规等等和无人机操作课程

3、参加各省份民航局无人机驾驶员考试中心组织的无人机驾驶员考试,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证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业务活动接受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探测、收集、分析和处理气象资料,制作发布航空气象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供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气象情报。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目的是为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提供服务。第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台,民用航空通用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站。第六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有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第七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的航空气象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跟踪航空气象发展趋势,吸收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需要,规划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体系;组织制定民用航空气象的发展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标准;统一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和设备使用许可证。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气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根据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参与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活动。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实施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服务机构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气象监视台、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机构。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职责要求,按照民航总局有关标准,设置业务岗位,配备业务技术人员,配置相应的气象设施;开展探测、预报、情报交换、业务系统运行与维护维修、资料收集与处理、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提供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等一项或者几项业务。第十四条 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未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除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以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外国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在中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规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开展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设施;

(三)具有合法来源的有关气象资料;

(四)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各飞行情报区内指定一个或者几个机场气象台作为气象监视台。

民航总局在每个地区指定一个机场气象台作为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该中心同时承担机场气象台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职责。

民航总局设置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或者指定一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作为民用航空气象中心,被指定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同时承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中心的职责。

考民用飞机驾照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民航局规章,由民用航空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管制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五)管制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可卡因及其他,安眠药及其他,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等八类。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条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八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次。

持照人持有2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九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

(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三)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十条 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

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九)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

(三)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四)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用于技能考核的管制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四章管制员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条 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增加类别签注、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签注、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或其他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标准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变更手续。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程序具体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员执照地址临时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

(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

(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

(十一)飞行组织保障;

(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空中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特性;

(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和程序;

(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十六)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十七)飞行流量管理;

(十八)飞行的受理、处理、审批;

(十九)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掌握空中领航计算;

(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七)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八)熟练地制定飞行;

(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十二)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按照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次。检查一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身体状况的掌握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理论考试。检查结果应当签注在管制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三十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机关持照人应当参与管制一线岗位的工作,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240小时,其他持照人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120小时。

持照人模拟机培训时间可视为管制一线岗位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的注销手续:

(一)管制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或失效的;

(二)持照人超过规定的年龄或死亡的;

(三)持照人放弃管制员执照所有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效管制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暂时停止持照人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或不如实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管制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9年1月8日经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略)

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3)的说明(略)

私照飞行员的体检标准已经放宽到几乎跟汽车驾驶员的体检标准基本一致了。换句话说,如果身体条件可以拿汽车驾照,就可以考私人飞机驾照,即便罹患有大众常见的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只要经系统治疗稳定病情后,仍有可能享受飞行的乐趣。

其他报考条件:

(1)学员必须年满17周岁;

(2)身体高度、腿的长度、听力、视力等身体条件都要合格;

(3)此外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

(5)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吃和口音;

(6)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

扩展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在完成下列训练后,即可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学习40小时;飞机的一般知识;飞行性能、和装载;人的因素;气象学;领航;操作程序;

飞行原理;无线电通话。飞行训练40小时,其中至少20小时带飞、10小时单飞,其中包括3小时转场,3小时夜间,3小时仪表等。

人民网-中国对私照飞行员体检标准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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