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局重要气象专报_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修正)
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吗
4.河北暴雨山洪多预警齐发?
5.石家庄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6.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第九条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第十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三章 预警和应急响应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的决定、命令,配合和有关部门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第一节 暴雪预警和应急响应第十八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第十九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的除雪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 预警发布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预警: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第三章 应急响应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检查储备药品。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自然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象服务、气候利用和气象行业管理等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并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要求和当地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第四条 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气象探测环境、探测场地、专用频率,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以及气象预报等气象科技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侵占、干扰或者非法使用。第二章 管理部门第五条 本省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实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有关气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工作;
(四)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等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有关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并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对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六)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规划所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七)统一管理并指导、协调专业气象服务和气象技术装备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八)负责气象行业的管理工作;
(九)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十)院和省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盐业和民航等设有气象台站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第八条 制定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涉及气象探测环境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九条 在气象探测场地附近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有关规定,不得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第十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等项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以上活动的,必须征得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因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需要,确需迁移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建设、占用单位支付迁移、重建费用。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警报第十一条 本省对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公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气象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第十二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密切协作,保证气象通信畅通无阻、迅速、准确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部门和单位受气象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利用其通信工具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传递原始气象资料、数据和图形。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广播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视听习惯和收视效果,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保证定时播发;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播发时间或者内容的,必须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临时发布的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经当地人民同意后,必须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对当地气象台站临时发布的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必须及时增播或者插播。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对可能影响当地国计民生的台风、大风、寒潮、冰雹和暴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防灾、抗灾建议。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吗
第一条 为发展本省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并适当增加投入,以保障气象事业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其运行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支持。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服务需要建立的气象台站天气预报实时业务、服务系统,以及电视天气预报制作,天气、气候监测及其资料、信息加工、处理、分析和服务所需要的气象事业项目;
(二)为当地服务需要建立的气象通信系统、天气预警系统和其他通信系统所需的气象事业项目;
(三)为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预测农作物产量、开发利用农业气候、气象科技扶贫、节水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而增加的气象服务所需的气象事业项目;
(四)为增强当地防灾、抗灾和减灾的气象服务能力所需的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等气象事业项目;
(五)根据当地需要建立的城市和农村气象服务体系的气象事业项目;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设施。第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以及本省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经省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所在地县(市)人民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所需迁建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省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监督管理。禁止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第九条 气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送检,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照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纳入当地城市规划或者城镇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征得省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保护标准的,经省人民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后,当地人民应当组织改善或者建设新的气象探测场地。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石、取土、挖沙,以及设置障碍物、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和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第十一条 省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并根据需要和条件,制作或者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和大气污染气象潜势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
河北暴雨山洪多预警齐发?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地方性法规。
该法规于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该法规制定的出发点和适用范围如下: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所在地的市和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地方性法规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石家庄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是的,河北省水利厅和河北省气象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预计,7月21日10时至7月22日10时,邯郸市(涉县、武安市、磁县、峰峰矿区、复兴区、丛台区、永年区)、邢台市(沙河市、信都区、内丘县、临城县、襄都区)、石家庄市(赞皇县、元氏县、井陉县、鹿泉区)等地局地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很大(红色预警);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平山县)等地局地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大(橙色预警),石家庄西部等地局地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较大(**预警),保定西部等地局地可能发生山洪灾害(蓝色预警)。请上述地区注意做好实时监测、防汛预警和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
河北省自然厅和河北省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自07月21日12:00至07月22日12:00,我省保定市(阜平县、曲阳县)、石家庄市(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井陉县、元氏县、赞皇县、鹿泉区)、邢台市(临城县、内丘县、沙河市、信都区)、邯郸市(武安市、涉县、磁县、峰峰矿区、永年区、冀南新区、丛台区、复兴区)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高(橙色预警);
张家口市(蔚县)、保定市(涞源县、易县、顺平县、唐县、徐水区、满城区)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较高(**预警)。请上述地区有关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巡查等防范工作。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发布城市内涝气象风险等级预报:21日下午到22日上午,保定西部和南部、石家庄、衡水西部、邢台、邯郸城市内涝气象风险等级在Ⅲ级及以上,发生城市内涝的可能性较大,其中,石家庄大部、邢台中西部、邯郸大部分地区城市内涝气象风险等级为Ⅰ级,发生城市内涝的可能性很大,请注意防范。
暴雨来临要注意做好防护?
1、远离积水区,防受困?
户外行走远离积水区,不得不在积水中行走,则要试探缓行,防止跌入排水井、排水沟;开车出行不可贸然进入积水路段,以防水中熄火被水围困。
2、远离带电体,防触电?
远离电线杆、变电箱等带电物体,预防发生漏电现象;若感到脚下发麻,可能是周围有漏电现象,应迅速后退8米以上,提醒周围行人并报警。
3、远离危旧墙,防受伤?
雨中行走或避雨,远离危旧墙体、简易建筑和临时搭建物,防止倒塌伤人。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
因气象因素引起的衍生、次生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新闻网站、滚动字幕和手机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交通枢纽、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三章 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和有关部门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第十八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整合现有气象灾害防御救助,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五条 省人民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其他遭受气象灾害破坏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排查,取措施消除隐患。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