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22年汕头台风的台风影响

2.广东省气象局属于国家垂管单位吗

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21修订)

汕头气象台_中央气象台

打增雨弹的前提是天上必须有雨云,有降雨就可以增雨。干旱没有雨云是没有办法增雨。

再说了,它要骗你干嘛。被人揭穿了,气象台还抬不起头来。更何况前天晚上3,4天的雨确实很大。在秋天下这样大的雨比较少。只能是人工降雨。

1922年汕头台风的台风影响

汕头历史最大的台风:强台风珍珠。

“珍珠”的前身是2006年5月6日5时联合台风警报中心升格的热带低压02W。5月9日14时,日本气象厅将其升格为热带风暴,并将其命名为“珍珠”,20时中央气象台将其升格为热带风暴,之后珍珠在05月11日登陆菲律宾。台风珍珠在5月12日离开菲律宾而进入南海,随后迅速加强为强台风(50m/s)并转向正北。

5月18日01点20分台风“珍珠”登陆广东汕头南澳岛,中心附近最大风力35m/s(台风级),随后迅速减弱。当日14时,联合台风警报中心将其降格为热带低压,20时,中央气象台认为其已减弱为热带低压并变性为温带气旋,对其停止编号,直至19日8时日本气象厅才认为其转化为热带气旋并停止编号。

台风特点

台风“珍珠”的特点主要是影响时间早、强度强、路径怪异。台风“珍珠”在春末登陆华南地区,是对大陆影响时间较早的台风之一,比平均初台影响日期6月20日前后早了一个多月。台湾“中央气象局”表示:台风珍珠的L型奇特路径,在该局60年来纪录的五月台风中绝无仅有,造成其奇特的“L”型路径的主要原因是副热带高压。

在“珍珠”生成之初,受到台湾附近的太平洋副热带高压脊的影响,一直稳定向西偏西北的方向前进。之后副高东退,但是由于受到底层东北信风的影响,依然取了向西行进的路线,只是速度有所减慢。其后,副热带高压再次西伸,控制台湾,副高西侧的偏南气流引导台风向北移动。

在登陆前,台风“珍珠”受到副高和北侧西风槽的共同引导下转向东北方向,并逐渐转化为温带气旋。此外“珍珠”在经过菲律宾时底层没有遭受严重的破坏,且此时南海季风没有爆发,海温超过30℃,垂直风切变很小,辐合及辐散都很好,因此使得“珍珠”成为南海少有的四级台风,但是后期的干空气影响使得其出现明显的双眼墙结构,在云图上表现非常明显。

广东省气象局属于国家垂管单位吗

菲律宾方面,由于台风只经过菲律宾吕宋北部人烟稀少的地区,故对当地并无造成明显影响。

而在中国方面,台风为广东省汕头市带来严重破坏。根据《潮州县志》记载,风势于8月2日下午3时开始增强,到黄昏时风势加大,至晚上9时台风登陆之时,“风方益厉,震山撼岳,拔木发屋”。 据当地气象台的资料显示,晚上9时当地风速增至蒲福风级8级,一直维持到翌日上午9时,即8级大风持续长达一天半,当中12级飓风更持续了整整一天,是历来罕见。

台风所带来的风暴潮比平时至少高12英尺, 沿海150公里堤防全部损毁。 台风亦为该区带来暴雨,加上时值天文大潮,汕头市平均水深3米,沿海地区一片汪洋,导致民房被淹浸或倒塌,该处土地亦饱和几天,以致不能生长庄稼。 有些邻近村庄完全受到破坏。“财生号”轮船吹到乳蓬山上,“山东号”搁浅于狗母涵山腰,亦有两艘小火轮被吹到潮阳县后溪、蝴蝶交山腰。除了造成财产损失之外,这个台风更带走汕头约4万至8万条人命,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则估计死亡人数逾6万人,甚至可能超过10万人。

这个死亡人数数字令该台风成为西北太平洋引致最多人死亡的热带气旋之一,而其他的则包括于1881年吹袭越南海防市的未命名台风、15年的台风妮娜、以及于1912年吹袭中国的未命名台风。此外,台风因在广东省汕头市带来严重破坏,而被中国气象局列为20世纪十大气象灾害之首。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21修订)

广东省气象局成立于1958年9月24日。至2002年止,广东省已建成了广州、阳江、梅州、韶关新一代多普勒雷达(探测半径为460公里,可以自动形成多达70多种天气产品);有400多个自动气象观测站在业务运行;由中国自行研制的曙光3000计算机(峰值浮点运算速度为240亿次)投入业务使用,省新一代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在该计算机环境下运行,水平分辨率14千米,垂直分层31层,预报实效为78小时;接收处理通信卫星从气象卫星地面站实时转发的中国FY-1号和美国NOAA系列极轨气象卫星的云图资料;广东省建成了以卫星通信为主、地面公用数据通信网为辅的气象业务和政务通信体制及高速宽带通信网络,传递分发气象信息;全省市一级的***宽带网也已建设完毕;全省人工值守地面观测站正在逐步改为有线遥测自动站。

省局机关 省局机关内设机构8个:办公室、业务科技处、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审计处和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省局机关

省局直属单位 省局直属单位9个:广东省气象台(广州中心气象台、广州海洋气象台)、广东省气象信息中心、广东省气候中心(广东省气象档案馆)、广东省大探中心、广东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广东省防雷中心(广东省防雷设施检测所)、广东省气象学校(广东省气象科技培训中心)、广州气象卫星站和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广东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省局直属单位

副省级市气象局 副省级市气象局2个:广州市气象局、深圳市气象局。

副省级气象局

市(地)气象局 市(地)气象局19个: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和珠海市气象局。

市(地)气象局

广州市区级气象局(正处级) 广州市区级气象局(正处级)7个:番禺、花都、海珠、白云、芳村、黄埔、南沙区气象局(台)。

市区级气象局

县(市、区)气象局 县(市、区)气象局69个:增城区、从化区、斗门区、南澳、潮阳区、澄海区、南雄、曲江区、乐昌、翁源、乳源、始兴、仁化、新丰、连平、紫金、龙川、和平、梅县区、五华、大埔、丰顺、蕉岭、平远、兴宁、惠阳区、惠东、龙门、博罗、陆丰、海丰、台山、新会区、开平、恩平、鹤山、三水区、南海区、顺德区、阳春、阳西、徐闻、雷州、廉江、吴川、遂溪、电白区、信宜、高州、化州、高要、广宁、怀集、四会、封开、德庆、罗定、新兴、郁南、连州、佛岗、英德、阳山、连山、连南、饶平、惠来、揭西、普宁县(市、区)气象局。

县市区气象局

独立观测台站(科级) 独立观测台站(科级)13个:汕头、阳江、韶关、广州番禺、湛江、梅州天气雷达站,上川岛气象观测站,南海农业气象试验站,汕头观象台,广州市气象观测站、清远市气象观测站、阳江市气象观测站,广东省海陵岛海洋气象台(广东省气象科技培训中心海陵岛分中心)。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雷电灾害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时,应当纳入雷电灾害防御内容,包括防御原则、目标、主要任务、防御设施建设和保障措施等。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全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和灾害风险评估等因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

鼓励志愿者参与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第九条 可能发生雷电灾害时,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第十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城乡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户外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雷电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明显的雷电防护警示标识,并结合实际设立雷电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雷**响因素纳入应急预案,并根据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煤炭、电力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四)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露天的大型、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五)农村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