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微小气候检测报告多久出来_公共场所微小气候检测报告
1.美容院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2.美发店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3.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报告5篇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5.市区卫生整治工作报告
6.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公共场所哪些指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般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顾客用品用具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并且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消费者可通过查看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检测报告等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
美容院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酒店卫生许可证需要到经营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等材料进行办理。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扩展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百度百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美发店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美容店、理发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二)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1.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
2.若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而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两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
3.提交的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所需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2)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可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但应当做出书面承诺)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4) 申请新办前,应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 复印件1份 ]
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报告5篇
法律分析:以下是所需的证件和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3.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复印件。4.经营场所,带比例尺的平面布局图(包括功能间,卫生设施,卫生设备)要求为电脑打印5.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岗责任制材料。6.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学评价及检验,检测报告7.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房证,租赁合同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原件,复印件,代理人提供委托书代理证明)9.照片:门头,消毒间,布草间,卫生设施各一张(按要求)10.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报告# 导语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以下是 无 整理的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1.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报告
一、饲养场监管情况
一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全市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核实,明确监管的责任区域和责任人,每一名负责养殖场监管的责任人员,加强对养殖场的畜禽补栏、出栏、用药、用料、免疫、消毒、病死畜禽及粪便污物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健全、规范畜禽养殖、防疫档案,家畜耳标佩戴符合要求。监管人员每周至少到场巡查监管两次,并根据养殖种类、数量及人员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加强监管,加强指导。养殖场所用兽药必须为通过GMP认证企业的产品,严格控制停药时间,避免使用、劣兽药、违禁兽药等现象的发生;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完善记录档案,规范生产行为,依法生产经营;对于在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做到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逐步建立和完善“防疫体系健全化、免疫程序标准化、监管机制规范化、检疫监督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工作有成效。
二、产地检疫情况
产地检疫是检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历来高度重视产地检疫工作,对饲养动物实施出栏检疫申报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户口档案。同时要求经营、屠宰加工单位(个人)凭证收购,凭证屠宰,持
证上市。动物检疫员做到到场到户实施检疫,一畜一证,一批(次)禽一证,在检疫中对运载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对检疫合格动物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对发现的病害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病畜禽不出场(户),不进入流通环节。为提高检疫质量,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畜禽产地检疫操作规程,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进场屠宰和流通环节,全市规模化饲养场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了100%。
三、屠宰场检疫监管情况
为确保上市肉品安全卫生,我们强化了屠宰检疫工作,对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肉 鸡屠宰企业派驻检疫人员,实施同步检疫,严格执行检疫规程,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有检必严,保证病害产品不出场、不进入市场流通,对检疫合格的产品要加盖验讫印章和加贴验讫标志,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全部按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屠宰检疫率达100%。同时做好出入厂登记制度,实现产品的可追溯。
四、票证管理情况
一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监督,使全市证章标志管理走向规范。二是按订购及发放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全市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订购及发放制度。三是规范填写使用证章标志。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领取和登记制度,设定专人、专库、专帐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在使用各种证、章、标志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和使用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四是认真回收,严格销毁证章标志。认真按上级要求,落实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回收和销毁制度,把回收登记使用过的检疫证明存根,在限期内统一保存,并按规定严格审核定期销毁。
五、跨省调运动物及产品情况
一是严格偶蹄动物的调运管理和移动控制,确保调入和调出安全。二是加强跨省种用、乳用动物的监管,对调入动物登记造册,做好跟踪检测,一旦发现情况,及时上报。三是做好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工作,重点做好进京入沪企业监督管理,按照北京上海两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企业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问题。
六、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我们认真落实养殖环节、屠宰加工环节、流通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是明确动物卫生监管工作;二是推行动物防疫责任书管理制度,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三是建立养殖环节监管工作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监管措施不落实,发现情况不报告,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报告
今年上半年以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xx〕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20xx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重点工作》及《20xx年度泰州市畜牧兽医重点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绩效考核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强化了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及流通环节监管,使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日益完善。现将我市上半年来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认真组织实施贯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严格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一是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工作。
二是要完善规模化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工作。
三是要注重养殖场的制度建设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管理。
1月上旬我所下发了《关于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工作的通知》(兴动卫监[20xx]4号),4月上旬我所利用一周的时间对全市274家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并作了监督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合格及不在办 证范围内的养殖场制定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告知书,由各乡镇分所派人到养殖场送达告知。督促各乡镇分所对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畜牧业投入品监管,详细规范填写监管登记表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的9本记录。
1、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目标考核工作。在做好今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认真分析当前工作形势、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层层落实目标考核管理责任书,将考核指标进一步量化、细化。
2、进一步做好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下半年我们将加强无害化处理核查工作,将对乡镇进行核查并开展例行检查,对于没有规范建立养殖档案或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的不得纳入补助范围,确保各乡镇统计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3、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要建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公开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
3.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报告
上半年,卫生监督工作在市、县卫生局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全所职工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下,按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和,圆满完成了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专项检查工作以及各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卫生行政许可
今年上半年共受理卫生行政许可228家,其中餐饮服务许可96家,公共场所许可132家。在受理许可的同时,严把卫生许可关,从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体检,软件资料和现场审核等多方面综合评价,进一步规范了卫生许可程序,缩短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和整改意见书,整改达标后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上半年共对11家违反卫生法规的单位实施了卫生行政处罚,已结案5家。并完成了未结案案件8起。
三、开展卫生监督专项检查
1、开展卫监1号行动
元月6日至2月12日,我所对辖区内各经营单位进行了节前卫生执法检查,重点围绕公共用品、生活饮用水等进行了检查;同时对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及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运转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4家检测的公共用品用具均不合格以及14家部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的经营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和体检通知,责令其及时改正。2月10日至12日,我所组织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经营单位进行了再次督查,重点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4家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进行了复查督促,要求各单位要落实好各项卫生管理措施,搞好内外环境卫生,防止群体性卫生的发生。
2、公共场所执法检查
3月底至5月初,结合春季传染病防治工作及“五一”黄金周活动,我所组织监督人员对辖区内大型超市,旅游景点,含餐饮服务的大型宾馆,服务场所,及人口密集的其他公共场所开展了一次公共场所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三证管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经营场所内环境卫生(包括就餐环境),部分微小气候的达标情况,消毒设施的配备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经营单位30家,抽检餐饮具和公用物品757份,合格607份,合格率80%,抽检食用植物油19份,合格19份,合格率100%,要求立即整改9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9份,同时对就餐场所和消费场所的微小气候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检查同时要求经营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员工卫生知识培训,强化自身管理,落实好卫生管理措施。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了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提高了卫生管理水平,开展公共用品消毒质量监测,使各类传染病得到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从而保障了我县消费环境健康安全。
同时结合住宿业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审工作,完成了1家a级、5家b级、19家c级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审。
3、开展卫监2号行动(职业卫生督查)
卫监2号行动以每年的职业卫生宣传周为启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我所组织监督人员对辖区内的15家厂矿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宣传及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对未建档和未开展健康监护工作的厂矿企业分别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多次组织和陪同由市、县领导参加的对我县应流集团存在职业危害的工种的现场督查和健康指导工作。在开展卫生督查的同时对所检查的企业食堂的公用餐(饮)具的消毒效果和食用植物油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共抽检公用餐(饮)具250份,合格117份,合格率46.8%;抽检的食用植物油15份,所测定的过氧化值和酸价均未超标。
4、学校卫生督查
为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4月1日至4月16日对辖区内的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对各学校的手足口病和甲流等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应急预案、管理组织、晨检记录、培训记录和桶装饮用水的验收、登记、发放情况等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各学校均能确定专人负责并按要求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在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的同时对所检查的学校食堂的公用餐(饮)具消毒效果及食用植物油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共抽检了餐(饮)具225份,合格143份,合格率63.56%;抽检食用植物油12份,所测定的过氧化值和酸价未超标。
5、生活饮用水督查
我所于5月份先后对辖区的1家市政供水单位和12家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涉水产品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以及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持证情况,同时对上述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进行了抽检,其结果:共抽取14份水样,合格11份,合格率78.57%。
6、临床用血专项督查
根据六安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临床用血专项督查的通知》和《六安市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用血专项督查通报》的文件要求,我所于6月10日–6月12日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辖区内的部分乡镇(中心)卫生院临床用血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经查:各单位都能够做到规范安全用血,临床用血
均能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指定血库购,无私、私供现象。各单位在输血前都能够较好的执行用血申请和审批制度,并能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血液的运输、储存都能按照要求专人运输,专人保管,输血前均与受血者签定《输血知情同意书》并开展输血前九项指标检查。本次检查成分输血率达到90%以上符合要求。在督查中没有发现违法用血现象。
7、消毒产品的卫生督查
根据省厅卫监秘号文件要求,我所于3月22日、25日和26日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共2家进行了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环境卫生、工艺流程、车间布局、标签标示、卫生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方面。
8、美容美发场所专项检查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皮肤类传染病传播与流行,6月份我所在辖区内开展了一次美容美发场所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经营场所内环境卫生,空气质量的达标情况,消毒、保洁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及化妆品使用、索证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9、重大接待卫生督查
4月20至22日,我县迎来了黄芽茶文化节和首次旅游节的隆重召开,为做好两节期间会议接待工作,确保会议期间食宿卫生安全,为游客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食宿环境。我所组织卫生监督员分别对白马尖大别山庄、南岳山庄、山城宾馆、老茶人商务、迎驾山庄、新元大酒店进行了一次卫生执法检查,就场所的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原材料购、专间(凉菜间)等重点场所和薄弱环节进行了检查,同时开展了餐(饮)具消毒质量监测、就餐场所和住宿场所部分微小气候检测工作,共抽检餐饮具219份,合格185份,合格率84.5%,公用物品56份,合格56份,合格率100%,食用植物油6份,全部合格,同时对接待单位的就餐环境和住宿环境进行了微小气候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合格。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所分别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接待单位立即整改到位,并上报书面整改方案。检查同时对接待单位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接待工作(要求菜单实行备案制),确保与会人员吃的放心、住的安心、行的省心、游的欢心。
10、高考期间住宿与饮水安全保障
为加强高考期间住宿和饮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高考期间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住宿、饮水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县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我所于6月3日对高考接待宾馆进行了一次监督检查。在督查同时,对接待单位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进一步要求。通过督查使广大经营单位负责人提高了认识,消除了卫生安全隐患,确保了高考期间住宿和饮水卫生安全。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所在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优异的成绩,但是结合实际工作来看,我们距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下半年工作中,我们将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开展好卫生监督的各项工作,持续打击非法行医,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和职业病监督的执法力度,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4.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报告
为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夯实全县农村卫生监督工作,进一步加生监督网络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要求,卫生监督所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已全面启动运行,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为了切实做好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县卫生局制定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召开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动员会,成立了领导小组,与各乡镇卫生院签订了《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目标责任书》,印发了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卫生局制定下发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指南》,《指南》除涵盖基本服务内容外,还对卫生监督协管室具体职责、卫生监督协管员及卫生监督信息员职责、规范化管理(包括制度规范化、档案规范化、工作规范化)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水平。
为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卫生监督所均举办了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班,重点就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从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卫生监督协管被监督单位基本信息汇总、现场检查记录、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巡查登记、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现场检查记录、医疗机构现场检查记录、学校托幼机构现场检查记录、农村家宴集体聚餐申报及现场卫生检查、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集中培训,通过培训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还制定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九项制度等涵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一览表,实行统一制作,上墙到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室。重新聘任了乡村级卫生监督协管员,目前全县共有乡级卫生监督协管员54人,村级卫生监督协管员228人。
(三)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一是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各协管机构在辖区开展了卫生监督巡查。
二是开展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各协管机构在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巡查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做好相关记录,并对辖区32家职业病危害单位开展了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
三是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各协管机构协助卫生监督所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及学校饮用水卫生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8家饮用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
四是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各协管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等学校卫生监工作进行了巡查,对发现问题隐患的2所学校进行了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五是开展非法行医和非法供血信息报告。各协管机构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供血工作开展巡查,对发现的3起非法行医摊点及时监督机构报告向我所进行了报告,并协助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强化督导,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初显成效。
按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求,县卫生监督所均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督导,通过半年来的工作,全县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配备了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档案,摸清底数,做到一户一档、各项协管工作已步入规范化。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严重不足,加之监督范筹片大面广,监督协管力量分散,不可避免出现监督协管不到位,监管不力现象,特别是偏远乡镇的卫生监督力不从心。
二是卫生监督协管能力亟待提高;
三是卫生监督协管制度不健全,如缺少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督导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监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是巡查督导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工作水平。
二是按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是强化宣传,进一步加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社区、进乡村。
四是加大督导力度,促使各项卫生监督协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5.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报告
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在市委、市、市卫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任务目标,着力强化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卫生监督工作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显著增强。
一、强化内部管理,优化职能组合,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
今年以来,我们将区域内卫生监督职能由原监督现场科室实行区域对调,扩展了相对科室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各项监督活动的开展,工作质量和年度目标都较去年同期有明显提高。
二、强化宣传,增生法律意识。
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为保证卫生法制宣传效果,我们分三个层次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加强对卫生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将卫生法规与创建学习型单位结合起来,每月组织一次讲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主讲,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结合行业特点,先后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加强对餐饮单位及集体食堂负责人和厨师长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学习,认清合法和违法、遵纪和违纪的界限,进一步提高依法营业的意识。三是加大对社会各界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我们还利用广播电视金话筒、信息、卫生工作情况、卫生监督情况等渠道,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卫生行政执法情况,先后发表卫生监督信息20余条,并建立了信息台账,提高了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业管理水平。
今年以来,我们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开展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非法行医等。
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和行政许可。二是根据市“三创”和“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要求,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开展餐饮业巡回检查工作,做到2月1次以上的检查。先后开展了“五小店”、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及周边小饮食店、化妆品等专项执法检查,有效净化全市食品市场,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三是积极开展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活动。
根据市食安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准备迎查材料,并将每次和卫生保障工作情况做到一次一档,在接受省食品安全示范市评估验收中,受到了评估组的好评。四是积极做好绿扬春早茶文化节、高考、高二年级水平测试和中考以及奥运、中秋等重大活动和节日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五是积极开展夏季食物中毒的防治工作,年初制定了食物中毒防治,加强正常的卫生监督力量,近期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食物中毒防制工作的通知,提高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的意识,进一步消除一切可能的食品安全的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照年度工作要点,加大卫生监管工作力度,巩固前期各类活动的成果,把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针对目前实际工作中存的问题,进一步抓好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不断强化内部管理,稳妥推进说理式文书和一案一评工作,为全面提升我市的卫生监督执法水平而不懈努力。
市区卫生整治工作报告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用自然光。自然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取现场卫生监测、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1.市区卫生整治工作报告
正当我们满怀豪情喜迎建国xx周年之际,工作已接近尾声,过去一年在市区领导的周密部署和正确领导下,我们积极进取,踏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去年制定的工作,为新一年的开局,打下坚实基础。
一、降低路面底灰,机械化清扫洗扫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和良性循环。
环卫机械化步代加快,不仅改变了环卫作业方式,更更新了环卫管理的观念,同时增强了环卫职工做好环卫工作的自信心、自豪感和责任感,推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迈上新台阶。今年,市市容局调拨我处2台大型“洗扫车”和1台扫地车,对提高西部城区道路底灰的清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清扫好、保洁好望南路、十涧湖路等路段,就必须做到机械作业全数量投入、大范围覆盖、高强度作业和全天候运转,大规模、反复地进行城区道路清扫洗扫。
对难度大,路面差的地段,争取做到“能洗尽洗、能扫尽扫”。首先让扫地车在以上道路进行机械化清扫作业,其次安排中型洗扫车进行第二遍洗扫作业,最后3台大型“洗扫王”进行全面洗扫,经过三遍机械化清扫洗扫循环作业,路面底灰大大降低。洒水车每天不间断地进行洒水降尘,道路冲洗车加大对中间护栏下端底灰的冲洗力度。护栏清扫车每天进行道路护栏洗刷。所有机械设备每天满负荷运行,一线工工清扫作业强度有所减轻,道路洁净度大大提高,整体市容环境卫生变化明显。
二、加强市场化运作的监管,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督查。
第二通道**段全长8公里之多,自市场化运作以来,总体环境卫生有所改观,但仍有不足之处。为此,我处加强了市场化公司的监管,对人员是否在岗作业,清扫标准是否按《**市道路清扫实施细则》执行,人行道杂草是否拔除,逐一进行监管督查,达不到标准的按市环卫处统一要求扣分处罚。我们还对市场化运作的公厕管护、垃圾桶清洗进行了监管,达不到要求标准的,给予处罚,通过严格监管,市场化运作总体状况有所提高。
三、加强城 管联动,做好数字环卫,努力清除沿深巷道暴露垃圾。
今年,我们与城 管联动,共建数字城 管、数字环卫。共同对*程等建设工地的渣土和建筑垃圾的抛洒及二次污染,进行了积极的监管,对辖区各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垃圾清扫清运都有效的实行了督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在岗人员,及时解决处理。对征迁拆违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组织人员帮助疏理、疏通。认真清扫清除建筑垃圾,及时恢复场地的平整有序、干净整洁。
要打开城 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新局面,首先要加强信息方面的交流和沟通,今年市市容局和市环卫处为我处配置了30部对讲机,城 管与环卫人员直接联络,对环卫作业的管理与人工清扫和机械化道路清扫洗扫、洒水降尘、护栏洗刷、人员调配都极为方便简捷,为环卫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正能量。对于平山路、卧龙山路、钢厂路上的夜市大排档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现象,班组长与店主多次交涉都没有解决,后来联系城 管人员协调劝导,问题得以缓解。
实行数字城 管、数字环卫工作,对我们是新的挑战,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我处抽调柏华士、郑玮、戚良予、宋柯夫、鲁殿润五位同志,专门负责配合数字城 管、数字环卫工作。这一“快”节奏的工作方法,要求我们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必须立即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路面卫生也会干净,市民也会满意。数字城 管给我处提出了4800多例涉及环卫方面的问题,我们都认真解决,及时办理,件件落实。
四、人工清扫精细化,作业标准再提高。
今年7、8、9三个月高温季节多与往年,特别是38℃以上高温天气持续在一个多月以上,严峻考验着每一位环卫工人。高温季节伊始,我处便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应对,给职工发放降温茶叶、仁丹、十滴水、风油精、花露水、毛巾、肥皂和降温费。及时调整环卫作业方式,调整环卫作业时间,充分发挥机械化清扫洗扫功能,把机械和人工清扫有效地结合起来,以减轻一线工人在高温下的劳动强度,从而保证和提高辖区整体大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为切实把我市打造成省级文明城市和迎接第二十届中国豆腐文化节、中秋节、国庆节,我处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特别是谢李路李郢孜老火车站路段,由于该路段处在矿业集团棚户区改造阶段,道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路面底灰交织在一起。环卫处动用机械设备对该路段进行突击整治,首先用铲车把道路各类垃圾清除干净,运往垃圾场。其次组织人员集中清扫,然后用道路洗扫车对路面进行机械化洗扫。对李郢孜小街东至镇门口地段,用同样的办法,把道路清扫的干干净净。
对望南路、望北路、卧龙山西路道路两侧的杂草杂物,环卫工人用镰刀、锄头进行割除铲掉。同时加大主次干道及商贸文化中心广场、车站和高速路口出入处的清扫保洁力度,确保大环境周边干净、整洁。一线工人扩大作业范围,延长作业时间,保证作业质量,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不留隐患。
目前,我处的机械化道路清洗扫工作提高了许多,但人工清扫标准不能放松,更要精细化。为此,我处制定了《区环卫处人工清扫作业规范》,细化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基本要求,在作业时间、次数、流程和管理机制等层面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抓好保洁作业的每个环节、细节。针对不同道路的实情,制定不同的作业标准,遇到突击整治活动,合理调整人员和作业时间,确保环卫作业质量稳定高效。一线工人每天上下午完成第一遍清扫作业后,人员在各自规定的路段内进行巡回保洁三趟,然后再进行第二遍清扫作业,通过循环作业,清扫质量不断提高。
同时,挤出时间,主动打好清理暴露垃圾攻坚战。今年,工人们加大了对外排、、绿化带和街头巷尾的暴露垃圾清运工作。在卧龙山路老唐山乡小巷的暴露垃圾比较突出,一线和机关人员联合参加突击,向巷内沿深15米,把一车车装满的垃圾送到垃圾中转站。消防三中队以西新修道路两侧堆放放参次不齐的建筑垃圾,我们用铲车逐一将其推平理顺,其余的建筑垃圾装入平板车运往垃圾场,此次向道路以里延深25米。全年共整治辖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难点及垃圾杂物38处,面积达16万平方米,清理污染路面30处。完成主城区230万平方米的道路清扫任务,辖区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1—9月份,清运生活垃圾48600吨,清除建筑垃圾16360吨,清运粪便680吨。
今年我们还积极响应市总工会、市市容局的倡议,在辖区地段设立了“新川江大酒店、唐山酒店、莹莹超市”等五家环卫工人爱心驿站,开展为环卫工人“开启一扇门,添上一杯水”爱心活动。在平山路更新20余只果皮箱,使该路段得到进一步美化。**区还为环卫处新购10台电动保洁车,为环卫工人巡回保洁提供了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保洁效率,成为环卫行业的新亮点。
下一步的工作,我们决心时时保持积极、乐观和自信的工作态度,以无私奉献的精神服务社会,热情饱满的形象赢得认可,踏实肯干的姿态冲在一线,在“四争”实践中追求更多的机会、更广的平台、更大的进步。
工作:
一、继续加大机械化作业力度,使其步入良性循环,努力降低道路底灰。
二、向街头巷尾延深,认真清除暴露垃圾。
三、争取在**五中西侧新建一座垃圾中转站。
四、争取在熙城春天新建一座垃圾中转站。
2.市区卫生整治工作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为沁县创建省级文明和谐县城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整治月活动的通知》(长卫监字448号)精神,我所加大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力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整治月活动,现将集中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查体及卫生许可证的。
发放审验工作。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从业单位的113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和培训。按要求对公共场所单位进行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审验,办理卫生许可证64个。其中美容美发店7家,洗浴7家,旅馆15家,理发店35家,书店3家,影剧院1家,其中发证率达100%,合格率达90%。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进行了打分,并根据分数进行了等级牌发放。共下达了416份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了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提高了卫生管理水平。
二、我所重点对15旅店、35理发店的清洗消毒情况进。
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消毒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另外,还将对这些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具,包括理发美容用具、拖鞋、浴巾、浴衣、修脚工具、杯具等的消毒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经营者及时整改。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我所对全县辖区内的92家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20家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样化验,其中城内5家,乡镇15家,并根据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涉水单位进行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审验。并对涉水人员进行了健康查体。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力度,对学校自备水源进行了彻底检查。并对供水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各供水单位保证饮用水达到卫生指标,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四、一次性卫生用品的检查。
我所在检查中发现2家宾馆和15家理发店使用,严格要求其完善索证记录和证明材料,符合卫生规范。
五、我所对6家商场的室内微小气候及各项空气卫生指标状况进行了检测。
其中有2家光,通风不符合规定,对2家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目前已改造完毕。并对56家公共场所发放禁止吸烟标志牌。
3.市区卫生整治工作报告
讲卫生、讲文明、爱护自己的家园一直称作为一种传统美德。一点也没有错,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卫生做好了,就禁止了“病从口入”。然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了保障的时候,就解决了“看病难,吃药贵”这一难题。所以作为社区的管理人员,做好居民的卫生工作重在必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为体系为内容,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及内涵建设项目为重点,以完善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使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得到明显提高。
二、目标
进一步完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本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观念转变到位,充分发挥好“六位一体”的功能,强化社区卫生内涵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卫生服务覆盖面,本年度在条件成熟的片区力争新建2—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力度,增设服务内容,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使本年度城市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服务利用率和服务满意率分别达到85%、75%的80%以上。
三、主要工作
1.坚持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有效利用现有卫生,合理布局,严格机构准入,完成09年2—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任务。
2.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内涵建设和高质量的居民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基本设备,充实“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专业技术、社区适宜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培训,积极推广中医药服务,开展慢病防治、残疾人康复、健康教育等促进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使社区居民知晓率达到85%以上,享受服务在75%以上,逐步完善xxx年民居民健康档案内容,新建健康档案达到10%以上。
3.继续加强社区卫生的宣传力度和与部门的协作,特别是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部门间的联系,提高社区居民的知晓率;加强信息报送,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搭建社区信息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接、信息共享的良好网络化,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社区卫生工作的全面落实。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是继续巩固xxx年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成绩,打造社区卫生服务的亮点,突出各中心的特点,拓展服务功能,在服务观念上更新方式、方法,让社区居民更多更好地享受到社区卫生的服务。
二是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宣传,积极开展便民服务、主动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多种形势的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增强居民的自我防病意识,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充分利用居委会的力量扩大宣传面。
三是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度,推广应用卫生部制定的"17项适宜技术"规范;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一体化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联接、便捷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共享信息平台、交流咨询平台和健康教育平台,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层级化和快速化,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效能。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城市社区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安排,落实专人管理社区卫生工作,明确责任,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紧密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区卫生局成立建专家组,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项目监测、评估等工作。
2.严格机制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xxx年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协调机构,定期与社区居委会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反馈,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及时了解居民对健康的需求;区卫生局将组织督导组,随时督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问题,确保社区卫生服务长效机制的建立
3.促进政策保障。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完善相应政策和省、市、区配套资金,增加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加强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制定可行性操作方案,并将社区卫生服务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政策保障。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25日四川省人民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令第251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___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__________第二章 卫生管理
___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关闭其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备清洗消毒服务所需仪器、设备;
(三)人员专业构成、技能培训等能满足清洗消毒服务工作;
(四)具有质量管理体系;
(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清洗单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_ 公共场所内发生公众健康危害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三章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_ 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涂改、倒卖、转让。
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
(五)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六)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核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甲类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根据量化结果确定监督频次。
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场所单位应当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量化评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公众健康危害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迟报、瞒报。
对发生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场所或者因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等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设施或者物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生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等工作,不得出具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四)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二)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
(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
(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
第三十七条 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饮用水、游泳池水、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各项卫生指标的检验、检测、评价和技术评估等工作的卫生技术机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浴室:是指浴场(含会馆、、俱乐部所设的浴场)、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城对外开放的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美容店: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美体等区域和专间。
商场(店)、书店:是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店等。不含农贸市场。
体育馆:是指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游泳场馆: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池所和水上设施。
营业厅:是指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服务场所,包括证券交易场所、银行服务场所、通讯服务场所等。
公众健康危害: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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